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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23-06-06  来源:本网  点击量: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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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第九个“6.5”环境日来临之际,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青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0300元,采用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道歉。 

     经查,赵某某2022年7月至8月,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放自制的猎套捕猎野生动物。并将猎捕的毛冠鹿、小麂,猪獾等野生动物分解后存放于自家冰柜内,用于食用。经川西北保护大熊猫教育研究中心鉴定,被猎捕的猪獾、野猪、小麂属“三有动物”,被猎捕的毛冠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20300元。

      近年来,青川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侵害生态环境和资源类犯罪 30余 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余件,通过补植复绿10余亩,增殖放流鱼苗5万余尾,有效维护“熊猫家园 青秀之川”良好的生态环境。

野生动物顾名思义就是在野外环境下生长繁殖的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种群的稳定性决定生态系统的平衡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如果无视生态平衡和法律红线,非法交易、偷捕、偷食野生动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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