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马上要过年了,我们去整点农药放在河里好捕鱼哟!”
赵某乙:“要的,走起!”
捕鱼对于许多生活在水边的人来说,可能是一件平常不过的事情,但有人却因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到底是为啥?让我们的检察官给大家摆一哈。
检察官:事情经过是这个样子的......
2020年春节前夕,赵某甲、赵某乙商议以购买农药的方式捕鱼,后赵某甲在旺苍县一农资门市部购买了8瓶“灭扫利”。2020年1月19日6时许,两人携带农药和渔网来到高阳镇韩家营河段,将“灭扫利”全部投入到河段后开始布网。当天上午11时左右,周围居民发现该河段漂浮大量死鱼后报警,经相关单位现场称量,共计491斤。
庭审现场
夏日炎炎,火伞高张。2020年8月10日,由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赵某甲、赵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案发地旺苍县高阳镇以“坝坝法庭”的方式开庭审理。经法院判决:赵某甲、赵某乙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公诉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屡禁不止等问题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本案的案发地河段属长江上游的重要流域和生态屏障之一,也是四川汉王山东河湿地省级保护区的试验区、旺苍县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地。投放“灭扫利”捕鱼的行为不仅对水生生态造成严重影响,还对老百姓的安全饮水造成一定隐患。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防范环境资源犯罪,是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本着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的理念,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此类犯罪在加强刑事打击的同时也注重了生态修复。
本案二被告人积极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出资购买鱼苗修复生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也将相关线索移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促进生态修复。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温馨提示: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禁渔”法规
不捕鱼、不非法钓鱼
坚守法律底线 做一个合法公民
主动参与到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行动中
共同守护长江母亲河
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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