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理解和统一适用修改后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的相关规定,保障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提高刑事案件质量和效率,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近日,昭化区检察院会同区公安分局会签了《办理逮捕案件侦捕协作机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五个方面对侦捕协作机制进行构建:
一、细化提交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流程和条件。
《办法》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时,除应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外,还应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说理论证,并移送犯罪嫌疑人相关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引导公安机关对社会危险性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案件受理后要及时对社会危险性的证据进行专项审查,对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协调。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未对社会危险性进行说明或未附社会危险性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公安机关仍未予以补充的,检察机关可以以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无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办法》规定“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包括6种情形: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受到劳动教养两次以上又实施故意犯罪的;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三次以上又实施故意犯罪的;曾因涉毒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孤寡老人、残疾人、智障人的人身权利实施故意侵害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应对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形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及执行机关履行执行、传讯、检查、通信监控等监督职责的证明材料。
二、细化提前介入的启动、参与方式和案件范围
《办法》明确,提前介入的启动分为公安机关邀请介入和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两种方式。介入的内容包括:参加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会议、出席现场勘查、介入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公安机关对以下8类案件在立案前或者是提请批准逮捕前,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重大集团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新罪名犯罪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党委政府重视和社会关注的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等案件、有提前介入必要的其它案件。
《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涉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应当主动介入。
三、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要求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并有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提取人的签名,并写明录制、复制的时间、地点、内容、条件和方法。
四、细化强制措施执行与变更
《办法》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通知检察机关。《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故意犯罪而批准逮捕的,在没有社会危险性时,也可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五是细化辩护律师意见、不捕说理、立案监督案件跟踪监督等方面规定
《办法》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时,应提供犯罪嫌疑人是否委托辩护律师证据材料,并将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以及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材料一并移送。
《办法》要求,检察机关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认为需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完善证据的,应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逐项列明侦查事项、侦查目的及所需证据的标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全面收集,并将收集完善的证据情况在起诉前反馈侦查监督部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详细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附《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清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检察机关未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检察机关书面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逮捕案件(指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应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补证工作,并在逮捕后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反馈侦查情况,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撤销逮捕决定。
《办法》规定,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有另案处理的案件时,应将《另案处理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并提供另案处理原因的相应证据材料。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能,促进公安机关刑事犯罪侦查取证行为更加规范、有效,推动平安昭化、法治昭化建设,营造昭化经济社会发展的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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