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社论:强化同步监督严查司法腐败 |
时间:2014-02-25 作者:本报评论员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大 | 中 | 小】 |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自新向善,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一个时期以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罪犯“花钱赎身”、逍遥狱外,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执法司法公信力。中央政法委此次出台指导意见,就是为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承担着对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职责使命;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责无旁贷。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的要求,及时修订和细化相关规定,完善有关制度机制,下大力气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要进一步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指导意见关于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的要求,细化监督标准,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手段,进一步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特别是对三类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办理等进行同步监督。要进行逐案全面审查,及时向法院或暂予监外执行批准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依法出庭履行监督职责,发现不当情形依法提出意见,监督纠正。 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背后的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为了防止刑罚变更执行权被滥用,指导意见提出,要强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责任,从严惩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腐败行为。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有关执法司法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举报、控告和相关线索,依法深挖严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建议,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建议依纪予以纪律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发挥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确保刑罚变更执行不走样,确保刑罚的惩罚、震慑、改造、预防等功能得到切实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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