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川县检察院在收到县公安局移送的温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后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温某尚处于刑事拘留状态,遂要求县公安局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变更为合适的强制措施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县公安局提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拘留期间能不能移送审查起诉?青川县检察院经过研讨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结合刑事拘留的临时性、紧急性及保障与尊重人权的宪法精神,刑事拘留措施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仅存在于侦查环节,不能在此期间移送审查起诉。
经与县公安局交换意见,双方达成共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强制措施须适当。温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公安机关将温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再行移送审查起诉。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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