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川县院依法监督并建议青川县水务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犯罪案件。
经查,2013年6月至12月,青川县凉水镇友谊村三元坝村民李X,借口采砂修房屋堡坎自用,私自无证在三元坝自家房后清江河首非法开采河道砂石。经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到现场责令其停止非法采挖行为,但李X不予理睬,继续在该河道非法挖掘砂石。青川县检察院得知该案情况后,于2014年1月23日到县水务局查阅了该案相关材料,研究认为,李X非法开采砂石共计采挖量达16300立方米,经价值鉴定评估为570500元。后经省水利厅认证:李X非法采砂量达14022.8立方米,资源价值达84136.80元,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构成非法采矿罪。按照“两法衔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青川县院向县水务局发出书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2014年1月27日,县水务局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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