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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他人微信号 转账盗窃终被抓

发布时间:2017-05-25  来源:本站  点击量: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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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他人微信号 转账盗窃终被抓 

案情:

            自以为聪明,通过登录他人微信账号给自己转账,从而盗窃钱款,终落法网。近日,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梦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李梦系遵义市播州区一家美发店的员工。2016年9月,李梦工作的美发店店长的亲戚毛某将手机弄丢,需要通过微信将微信号找回。经李梦的同意,毛某用他的手机登录后找回了微信号,但没有更改密码,微信号一直在李梦的手机上处于登录状态。2016年9月5日,李梦利用自己的QQ号绑定了毛某的微信账号,并用手机通过QQ号登录了毛某的微信账号,分4次共计转账2500元到自己的微信账号上。当天,毛某发现钱款被盗后报警。
        2016年9月6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李梦将钱款全部退还给毛某,毛某书面表示对李梦予以谅解。

关于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刑期: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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