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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28  来源:本站  点击量: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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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被告人:王美美(化名),某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

        涉案罪名:贪污

        2008年,该镇在各村实施人蓄饮水工程建设。时任镇党委书记的王美美决定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所需的PE管材和配件。在购买材料的过程中,王美美指使其弟弟采取虚开供货清单,增大管材数量和价格的方式,先后两次从镇财政所套取购货款共计70余万元。2010年,该镇在实施公路沿线各户实施庭院经济绿化项目过程中,王美美采用虚增数量的方式共套取公款70余万元。

        【审判】

        法院认为,王美美通过虚增数量的方式,套取国家资金15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处王美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案件点评】

        王美美一位知性大方、端庄美丽的党政一把手,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渐渐的迷失了自己的方向,赌博成为其排解压力的方式,美容、名牌成为其生活的主要。巨大的开支仅仅凭借每月的工资显然是不够的,钱从何而来?手中的权力便成了生钱的工具,开假发票,报假账,把公家的钱揣进自己的腰包的同时,也给自己带上了冰冷的手铐。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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