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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强化减刑、假释案件涉财产刑执行监督

发布时间:2013-07-23  来源:政治部  点击量: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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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新任务  研究新举措

广元市院强化减刑、假释案件涉财产刑执行监督

 

修改后刑诉规则进一步扩大、明确了监所检察的工作范围,除了修改后的刑诉法新增的属于监所检察监督的职能外,财产刑执行监督成为监所检察部门新增任务。

为认真落实新刑诉法、新刑事诉讼规则对监所检察职能调整和扩充规定,使新增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广元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财产刑执行实践,认真调研,深化认识,制定《关于规范办理涉财产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保辖区财产刑执行环节新法顺利实施。

《意见》共分十七条,指出了制定该意见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重点明确了刑罚执行机关、法院、检察机关在规范办理涉财产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并对法、检两家在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时,对涉及财产刑履行的重点审查内容以及对罪犯暂无财产刑履行能力等的认定标准、有关具体情形予以了详细明确。

《意见》规定,法院、检察院可以要求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罪犯在服刑期间的会见记录、接受汇款记录、消费清单及账户余额等材料,将其作为证明罪犯个人经济状况的依据之一。

该《意见》已经检、法两家审议通过,并于201361日正式实施。该意见的出台及实施,表明广元检、法两家就统一执法尺度,规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对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的审查工作,强化罪犯对财产刑的履行意识,敦促罪犯认真履行义务达成了执法共识,将对保障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新法赋予的职能,正确履行财产刑执行监督,有效遏制罪犯逃避财产刑惩罚现象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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