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外就医”?“保外就医”就意味着逍遥“狱”外?NO……今天,来谈谈“保外就医”的那些事儿,以及广元市检察院如何运用“四个坚持”技术性证据,审查措施确保保外就医严格实施。
什么是“保外就医”: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决定在监外医治。罪犯暂时不必在监狱里服刑,但只是改变了执行刑罚的方式。保外就医其实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中一种情况。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今年以来,广元市检察院技术部门创新技术审查方式方法,推动形成“四个坚持”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法,共审查保外就医技术类案件15件,全部被委托部门采信,确保了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准确性,提升了检察技术监督质效,有效防止了新的社会矛盾发生,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稳定效果明显。
坚持“两审”,明确病情危险层解决专门难题。
坚持“两见”,核查病情真实性维护公平正义。
坚持“两快”,出具科学依据强化检察技术监督。
二是坚持“特案快办”出具审查意见书。依据《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科学执行限时审查制度,根据病情严重危险层级,缩短审查时限,力争在当日或次日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书面报告,并反馈给委托单位,减少审查阶段办理时间,缩短暂予监外执行的办案流程,降低在办案期间因医疗条件问题导致病情加重的风险,有效避免监狱内非正常死亡情况发生。
坚持“两定”严格监外执行复核长效配合新机制。
二是定点配合为是否变更措施再解技术问题。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建立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长期协作配合机制,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对所有暂予监外执行的病犯进行定点现场审查、复核、鉴别,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为及时收监或是否继续变更羁押措施提供法律依据,杜绝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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