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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就意味着逍遥“狱”外?广元市检察院四项措施,确保“保外就医”严格实施

发布时间:2017-12-11  来源:本网  点击量: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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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保外就医”?“保外就医”就意味着逍遥“狱”外?NO……今天,来谈谈“保外就医”的那些事儿,以及广元市检察院如何运用“四个坚持”技术性证据,审查措施确保保外就医严格实施。

        什么是“保外就医”: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决定在监外医治。罪犯暂时不必在监狱里服刑,但只是改变了执行刑罚的方式。保外就医其实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中一种情况。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今年以来,广元市检察院技术部门创新技术审查方式方法,推动形成“四个坚持”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法,共审查保外就医技术类案件15件,全部被委托部门采信,确保了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准确性,提升了检察技术监督质效,有效防止了新的社会矛盾发生,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稳定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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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两审”,明确病情危险层解决专门难题。

        一是坚持第一时间口头审查,防控高危病情。加强与执检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完善快速审查、移送机制。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口头咨询病犯疾病范围,制定应对方案。如任天兵要求保外就医一案,在服刑期间该犯突发高血压、心脏病,受理后,法医技术人员立即主动电话联系,初步了解其有家庭高血压病史,且已达到很高危程度,瞬即要求监管部门做好相关事宜,对其危险分层,因其存在突发意外的风险,建议密切观察病情。既有效防止不可预见情况发生,又保护其合法的生命权利。

        二是坚持全面开展书面审查,科学确诊病情。在口头审查的同时通知委托部门将采集的病历材料、案件相关材料等纸质材料同步移送进行全面书面审查,科学分析,严格比对相关医学参数,确诊、确定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执行范围,为监管部门变更羁押措施提供科学、可信的医学依据。

        坚持“两见”,核查病情真实性维护公平正义。

        一是坚持现场核实病犯及病情,研判病犯、病情的真实性、严重性。如梁云培要求保外就医一案,送审材料仅有《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意见书》和住院病历反映梁云培患有食道癌和相关的检查证明材料,没有记录其具体的病情发展以及治疗后的情况。介于此,法医技术人员到现场审查,确诊梁云培患食道癌、继发性肺结核,经广元监狱医院、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其“食管”鳞状细胞癌经病理检验诊断明确,目前完全不能进饮、进食,体质及精神状况极差,依靠静脉注射维持营养,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款 “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为变更羁押措施提供了科学、客观、真实的书证材料,被监管部门采信,及时有效的保护了病犯合法权益,也有效的预防了执法过程中违纪违法犯罪发生。

        二是坚持核实病情第一手证明材料,主动掌握疾病发展状况。在办案中,广元市院法医技术人员始终坚持审查第一手相关的原始病历材料、案卷材料,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严格鉴别保外就医执行标准范围,杜绝犯罪分子为逃脱法律惩罚,特别是暴力犯罪给社会、给老百姓可能再次带来不安全隐患。

        坚持“两快”,出具科学依据强化检察技术监督。

        一是“靠前配合”快速到达“发病”现场。在接到监管场所通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启动审查程序,及时列席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议。

        二是坚持“特案快办”出具审查意见书。依据《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科学执行限时审查制度,根据病情严重危险层级,缩短审查时限,力争在当日或次日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书面报告,并反馈给委托单位,减少审查阶段办理时间,缩短暂予监外执行的办案流程,降低在办案期间因医疗条件问题导致病情加重的风险,有效避免监狱内非正常死亡情况发生。

        坚持“两定”严格监外执行复核长效配合新机制。

        一是定时配合技术性动态监督病情恢复状况。严格执行《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与检察法医工作协作办法(试行)》,建立长效配合协作机制,协助执检部门每三个月开展一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复查工作,定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审查保外就医病犯的病情恢复情况。

        二是定点配合为是否变更措施再解技术问题。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建立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长期协作配合机制,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对所有暂予监外执行的病犯进行定点现场审查、复核、鉴别,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为及时收监或是否继续变更羁押措施提供法律依据,杜绝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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