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重大疑难案件办理,青川县检察院与青川县公安局会签《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办法》,对听取意见和建议的范围、程序、方式、后续跟踪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了听取意见和建议的范围。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恐怖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网络犯罪案件;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影响较大、受害人众多的涉众型案件或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敏感案件;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其他在定性处理、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二是细化了听取意见和建议的程序。明确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一般应在立案后,特殊情形下,可在受案初查后进行。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的,听取意见和建议至少在提请审查逮捕前3日;拟移送审查起诉的,听取意见至少在移送审查起诉前15日。公安机关拟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应发出邀请函,检察机关收到邀请函后,应在2日内决定是否派员参加,紧急情况下,及时决定是否派员参加。
三是规定了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方式。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听取公安机关对案件和侦查情况的介绍、查阅案卷材料、参加公安机关案件讨论以及参加勘验、检查、复验、复查、旁听讯问询问等方式介入侦查活动。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侦查取证方向和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及对案件和涉案人员的处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四是明确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的跟踪机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案件提请审查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原则上由介入的检察人员审查办理。公安机关应将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等情况书面告知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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