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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检察院监督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权

发布时间:2015-03-19  来源:本站  点击量:7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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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强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法律监督。近日,苍溪县院驻所检察室接受了一位辩护律师的申诉,成功保障了该律师的会见权。

        来自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驻所检察人员反映,其接受犯罪嫌疑人温某(男,1968年出生,四川苍溪县人,临时羁押于苍溪县看守所)家属的委托作为温某的辩护律师,依法要求看守所安排自己与犯罪嫌疑人温某会见,但看守所以办案单位目前还未提讯该犯罪嫌疑人为由,不予安排其会见。该律师恳请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接到律师的申诉后,驻所检察人员对该律师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并通过查询公安监管信息系统了解到温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犯罪之一,同时查看了该律师的相关手续。在掌握上述情况后,驻所检察室认为该律师会见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为此驻所检察室向看守所提出了纠正意见,要求看守所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看守所接到驻所检察室的纠正意见后,按程序安排了该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这是苍溪县院监所监察部门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首次对不按规定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情形提出纠正意见,不仅提高了看守所依法监管的意识,而且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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