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近日,旺苍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讨论,一致通过《旺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绿色检察工作的决定》。此举是全国范围内县人大常委会就加强生态司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检察机关首次做出的专项决定。
《决定》共十三条,充分肯定了“绿色检察”工作对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贡献,并对“绿色检察”工作的概念、机构、方针、机制、重点等进行了规定,进一步突出了检察机关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能定位和重要作用。
《决定》首次明确提出“绿色检察”这一概念,并将其定义为:检察机关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检察实践,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修复和改善工作中的司法活动。
《决定》秉承“专业化办案”理念,明确规定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在检察机关应当由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门集中办理,公安机关和法院要尽快明确专业机构和人员,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结。《决定》还规定检察机关要加强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监督工作,对刑事被告人应当建议审判机关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并要求作出生态补偿的裁判。
《决定》立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一要求。明确指出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的职责:要通过加强和生态环境资源公益组织的联系,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机制,支持公益组织和个人运用司法手段保护、修复和改善生态环境资源,并保障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受害人得到法律援助。《决定》还要求检察机关应当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
为进一步强化“大政法、大生态”协作格局,《决定》还规定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机制,搭建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立案监督,确保生态司法、生态执法互促共赢。
该《决定》立足旺苍作为长江中上游重点生态功能区这一基本县情,进一步强化了“绿色检察”职能职责,对合力保障“绿谷红城”碧水蓝天、共建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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