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广元市公安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协作办案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单位相关精神,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和广元市公安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协作办案事项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接受辩护律师递交委托授权手续、法律意见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书面材料时,可以快递寄至相关案件管理部门,并注明准确的寄件人和联系方式。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参与诉讼的,公安机关可以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中止侦查;检察机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办案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
三、对于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不得批准逮捕。
四、公安机关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可采用视频方式进行,但需对视频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或办理其他诉讼程序案件时,应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讯问、询问方式,可以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进行。
五、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时,可以使用视频会议、电话等非接触形式进行。
六、检察机关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通过看守所或驻所检察室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意见,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并签字后及时收回审查附卷;如确需当面讯问的,检察人员讯问时,应当佩戴口罩,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为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口罩。
七、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远程提讯系统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看守所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在看守所内使用远程提讯系统。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检察院同市公安局共同协商处理。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广元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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