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60岁的黄代忠,云阳县人,从事摩托车配件买卖。2003年12月16日,他向一家摩托车修理店提供了一批配件,但对方没有足够的钱支付,便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没有约定还钱的日期。由于双方有生意往来,黄代忠就没有急于索债。两年多后,黄代忠才想起这事,但对方拒绝还钱。去年5月23日,他将对方告到巴南区法院。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欠条没有写明具体的还钱日期,应以对方出具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由于黄代忠未在两年内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黄代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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