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违法案侦办
《方案》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省环保工作。不仅要起草地方环保立法草案,拟定环保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还要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目标考核。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侦办涉嫌环境领域犯罪的刑事案件,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及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危害环境安全的事故案件发生。淘汰黄标车、老旧车,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处罚,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依法对机动车噪声和广场、公园等干扰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进行行政处罚,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的行为,以及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提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支持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
发挥法律震慑作用
根据《方案》,审判机关要依法严惩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犯罪,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走私废物等污染、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发挥刑法威慑作用。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妥善审理涉及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高度危险环境责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审理涉环境保护的行政案件、行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推动建立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围绕审判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环境保护,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检察机关在查办环境保护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同时,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对有关环境公益案件提起诉讼。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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