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9月,小海虚构自己在上海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好朋友小东口头借款。小东先后将其个人存款300万元借给小海。至案发前,小海归还小东30万元,其余270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小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小海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海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上海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小东误认为小海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借给小海300万元。小海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小海与小东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小海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检察官提醒】
亲朋好友之间以投资理财、做工程等为名的借贷,一定要事前考察清楚借款用途,是否是真的在做项目,是否具有偿还能力,是否具有可供偿还的不动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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