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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拒不支付工资 判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5-12-30  来源:本站  点击量: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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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2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召集樊某、任某等人到苍溪县某公司务工并接受其管理。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王某某共拖欠樊某、任某等二十余名工人工资12万余元。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为王菊华存在拖欠工资行为,遂向王某某发出了支付工资指令书,责令王菊华于2013年8月28日前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王某某逾期拒不支付,并潜逃外省,2015年3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决

        该案经苍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恶意欠薪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凸显,关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主义市场整体秩序的稳定。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亦于2013年1月14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可以对恶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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