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本网站!今天是:
公示公告: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听证会公告   2025-03-07      ·关于2025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及面试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5-02-07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拟调人员公示   2024-12-10      ·2024年度广元市检察系统拟聘用书记员公示(第二批)   2024-09-30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2024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考试总成绩和考察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09-24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务公开 - 典型案例

妻子应否对丈夫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4-11-24  来源:本站  点击量:4866  
分享:

        【案情】

        王某与刘某为多年夫妻,婚后一直以夫妻共同购买的货车搞运输维持生活。2008年7月12日晚,王某由于长途驾驶疲劳过渡,与赵某驾驶的车相撞,王某当场死亡,赵某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赵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除保险公司的赔付外,仍有3万余元没有着落。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刘某拒绝,称交通事故由丈夫王某造成,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刘某应否对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刘某应在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内,对丈夫王某的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婚后以夫妻共同购买的货车搞运输,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王某造成赵某受伤,由于王某死亡,其妻刘某应在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翠云路电话:0839-3223805

COPYRIGHT 2025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微信公众号(scgyjcy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