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李响(化名),某县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总工程师
涉嫌罪名:受贿
2007年初至2009年12月,李响利用其担任某县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总工程师分管城市规划、建设市场、工程质量监督、建筑材料检测等工作的便利,违规办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和某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的该县滨河中路休闲绿化带土建工程等。先后20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送予的现金29.6万元。
【审判】
法院认为,李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李响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件点评】
或许李响自己都很惊讶,怎么自己就会受贿29.6万元呢。两年时间,20次的收受贿赂,算下来确实每次的金额不是特别的大,1、2万元,甚至几千元,逢年过节的问候、生日、生病时的慰问,对于一个手握实权的城建副局长来说也许是小意思,但是一个又一个红包累计下来,离跨进监狱的大门也就越来越近了。
【法条连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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