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为昭化区检察院在《民法典》实施后起诉的第二例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昭化区法院在案发地进行公开庭审,当庭判决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3月,刘某某擅自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林木52株,涉嫌滥伐林木罪。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刘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其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按照《民法典》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进行了阐述,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承担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责任。该案采取在案发地公开审理的方式,通过举证、质证和释法说理,再次向广大群众宣传了法律法规,特别是新颁布的《民法典》,同时,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心中根植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云银山的理念。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增条款,明确把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纳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规定了修复和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环境公益损害之民事救济的请求主体,生态破坏行为人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体现了修复优先的环境治理理念和注重修复的立法目的。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不仅能有效地震慑、预防、减少此类犯罪,同时也是告诫公众林木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净化空气、涵养水分、保持水土不流失的多重属性的生态价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不仅要付出自由的代价,更要承担修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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