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化区检察院对一起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昭化区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情况下,支持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赔偿生态损害5000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
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弹弓和钢珠,在昭化区太公镇境内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一只,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将该案移送至昭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昭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认为嫌疑人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还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院随即启动提起公益诉讼审查程序。4月11日,昭化区检察院向昭化区法院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刑事责任外还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承担侵权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永久性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野生动物的价值可以分为基准价值和整体价值,依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红腹锦鸡基准价值为1000元/只,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规定应以基准价值的5倍计算整体价值,即红腹锦鸡的整体价值为5000元人民币。昭化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野生动物不仅有其本身的经济价值,还有生态链贡献、物种资源价值等,所以被告人猎捕并致死野生动物应当按照野生动物整体价值计算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遂提出了被告人承担5000元生态修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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