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检察动态 - 本院动态

朝天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社区矫正人员

发布时间:2015-01-09   来源:本站  点击量:3105  
分享:

朝天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社区矫正人员

近日,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将一名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矫正人员蒋某收监执行。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朝天区首例被执行收监的人员。
     2012年5月3日,蒋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依法由朝天区司法局李家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在矫正初期,蒋某基本能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矫正,但思想认识不深刻,缺乏配合意识。朝天区司法局多次警告教育,蒋某不思悔改,甚至后来不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通过多种方式与其联系,走访其家人、所在地村组干部、邻居,同时司法局组织人员查找未果。

我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发现这一情况, 经审查认为,蒋某在缓刑期间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长期处于脱管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院向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蒋某撤销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区司法局予以采纳,并向原判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蒋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的建议书,同时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对罪犯蒋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后公安机关顺利将蒋某抓捕归案。

目前,罪犯蒋某已被送交监管场所执行刑罚。

 

上一篇 下一篇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滨河路五十五号      电话:0839-8622000

COPYRIGHT 2019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51080002000070号       蜀ICP备12028065号-1      技术支持: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