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舒先生与杨女士系表兄妹,经亲属介绍于2006年10月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8年8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0月生下女儿舒某。婚姻期间,舒先生因患精神病到铜仁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杨女士则外出打工多年,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感情逐渐冷淡。
今年5月,已维持婚姻关系9年的杨女士,以和舒先生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有法律明文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法院提起诉讼,称她与“丈夫”舒先生是表兄妹关系,要求法院依法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庭审中,原告杨女士诉称,当时并不知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的法律规定,并提供了双方系表兄妹关系的证据材料。“丈夫”舒先生辩称,在登记结婚时双方都是成年人,是自愿登记结婚的,杨女士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不合情理的。
【判决】
法院判定,原、被告违反了《婚姻法》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原、被告自始就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判决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的规定,本案中,杨女士与舒先生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对象。虽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其婚姻自登记时起即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杨女士诉请要求宣告其与舒先生的婚姻系无效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