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李某在载客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农用车发生碰撞,出租车受损。事后双方“私了”,经协商张某赔偿李某“事故赔偿金”4500元,并签订“以后再无纠纷”的书面协议。事后,李某在修理车辆时费用超过所赔偿金额,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我国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私了”可以作为解决交通事故的一种便捷途径。如果为逃避事故处理程序而越出法定“私了”范围,将可能导致诸多风险:涉嫌包庇罪,使现场重要证据灭失,受害人留下健康隐患,所获赔偿远远高于或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等。
在“私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双方当事人要理智地面对事故现实;及时查看是否有人员受伤;对方是否有“碰瓷”嫌疑;防止协商不成“拂袖而去”,驾车离开现场;处理事故时要防止财物丢失;达成“私了”协议前核实确认对方的身份;固定、采集有关证据防止日后产生纠纷。本案就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没有固定、采集有关证据而发生的纠纷案例。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滨河路五十五号 电话:0839-8622000
COPYRIGHT 2019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ALL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