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王云(化名),某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出纳
涉案罪名:挪用公款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王云在担任某市招生办出纳期间,利用单位财务资金能不监督管理部严、存在漏洞的便利,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采取多报单位开支计划,陆续将从银行取出未使用完的余款1543990.13元截留并挪用,绝大部分用于其赌博和支付因赌博而借下的高利借款,少部分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仅归还部分公款,尚欠公款1153950.61元。
【审判】
法院认为,王云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赌博和支付因赌博而借下的高利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处王云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件点评】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王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主要用于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成为挪用公款罪的高发人群,这与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法律意识息息相关,同时与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也密不可分。要杜绝这一犯罪行为的蔓延,唯有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条链接】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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