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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发布时间:2013-09-13  来源:    点击量: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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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申诉,在7日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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