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2021年4月16日,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褚某某袭警罪一案,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鉴于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2021年3月5日14时许,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泉坝村村民张某、禇某某等人以同组村民赵某某组织车辆往某砖厂运送页岩灰尘大为由,擅自将通往该砖厂便道堵塞,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当日14时50分,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荣山派出所民警李某带领辅警彭某前往处置,在了解情况后,民警责令张某等人先将堵路的大货车移走,后诸某某夫妇对在场的报警人赵某某进行辱骂,为防止事态升级,辅警彭某对褚某某夫妇进行语言阻止,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褚某某不听劝阻,将手中水杯砸向彭某头部,致使彭某前额和左面颊轻度受伤,造成十余名群众围观,形成恶劣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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