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王明雯、莫文秀等委员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赔偿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考虑到现行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对抗诉程序的规定,为确保检察监督效力,王明雯建议修正案草案明确抗诉的程序保障。
修正案草案扩展了检察监督范围。为便于操作,避免司法实践中产生误解,莫文秀建议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范围,将其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有本法第89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实践中,对行政诉讼施加不当干预的,不限于被告行政机关,还应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以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莫文秀表示,检察监督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也应当予以监督。此外,莫文秀认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包括,监督行政诉讼被告履行诉讼义务,以及监督行政公职人员对其违反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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